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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有哪些处罚规定
发布时间:2026-08-13 09:47:06| 浏览次数:

以下是《河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》中全部处罚规定条款的完整梳理:

一、未批先建类处罚条款

  • 适用情形‌: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,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。

  • 处罚内容‌: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,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依法拆除,可处建设工程造价5%以上10%以下罚款。

  • 条款依据‌:条例第四十七条

二、违规占用土地类处罚条款

  • 适用情形‌: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、耕地开展村镇建设活动。

  • 处罚内容‌: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,限期拆除新建建筑,恢复土地原状,可并处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。

  • 条款依据‌:条例第四十八条

三、农房建设违规类处罚条款

  • 适用情形‌:农房建设层数超过3层且未委托资质设计单位、专业施工队伍施工。

  • 处罚内容‌:由县级住建部门责令停止施工,限期整改;逾期未整改的,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• 条款依据‌:条例第四十九条

四、传统村落违规破坏类处罚条款

  • 适用情形‌: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违规新建、改扩建建筑,破坏传统风貌。

  • 处罚内容‌: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貌,逾期未执行的,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• 条款依据‌:条例第五十条

五、施工工匠违规类处罚条款

  • 适用情形‌:未取得河南省村镇建设工匠合格证书,擅自承接限额以上农房建设项目。

  • 处罚内容‌: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施工,没收违法所得,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  • 条款依据‌:条例第五十一条

六、公职人员履职违规类处罚条款

  • 适用情形‌: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。

  • 处罚内容‌:依法给予政务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• 条款依据‌:条例第五十二条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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